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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9 09:27 字体:[]

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市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六盘水市财政局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指导意见

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化解耕地撂荒问题、解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力乡村振兴,现就抓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整治,严守耕地红线,使土地流转程序更加规范,流转合同签订率和备案率显著提高,使土地流转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更加完善。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奠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流转的主体、程序、合同等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流转价格和方式。

坚持农地农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与农民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规范流转程序

1.明确流转主体:出租方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租方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规范流转流程:

一是出租方(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工商资本承租方发生流转土地关系的,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录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二是出租方(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承租方发生流转土地关系的,由承租方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向出租方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申请时提交《农村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见附件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3)、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指导当事人双方以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办理相关流转手续。

(二)规范合同内容

1.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流转双方的意愿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时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期限。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建议采取分阶段定价或建立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

2.流转价格:流转价格或者股份分红可由流转双方根据土地质量、区位条件、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土地流转的市场参考价格,引导流转双方合理定价,保障当事人双方合理收益。鼓励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确定流转价格,以降低价格波动风险。

3. 支付方式: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六盘水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流转建议采取先交租后用地的方式。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付租金的,建议在合同中备注延长期限及违约责任。

4.风险保障金: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农村土地流转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建议当事人双方协商收取一定风险保障金。鼓励乡镇主动作为,加强对风险保障金的管理。

5.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原则上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请求调解解决或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愿通过调解或者仲裁,或者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委托出租管理

1.委托出租备案:为保障农户流转土地权益不受损害,鼓励出租方(农户)将一年期以上流转土地经营权采取委托第三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或其他人等)统一流转方式出租,鼓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出租方(农户)协调,作为第三方接受出租方(农户)委托办理土地统一流转事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第三方与出租方(农户)签订委托书的,委托书样板参考《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见附件4)。

2.规范双方权责:出租方(农户)出具的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可参考《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见附件4)。如遇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纳入台账和档案管理。

3.委托纠纷调解方式: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出现争议的,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调解处置方式。

4.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加强对租赁农地企业的跟踪监管,防止出现“非农化”“非粮化”和圈地囤地等问题。

三、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1.健全服务网络:按照“县有市场、乡有中心、村有站点”的要求,各市(特区、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法律咨询等服务;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流转的指导、审核、协调、招商、交易鉴证和服务等工作;在各行政村便民服务窗口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代办点,履行土地流转备案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土地流转有关资料,录入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2.完善服务功能: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实时发布、查询、统计和分析。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拓展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开发所属地区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不同类型资源租赁功能,每年据实制定土地流转市场参考价,有条件的可开展抵押融资、担保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培育流转服务组织

1.鼓励开展流转服务: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村农户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费、务工费追讨和代理法律诉讼等服务。

2.加强流转服务管理:各地结合实际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的服务内容、行为规范等。加强对土地流转服务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克扣农户土地流转费、欺诈等问题,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建立培训宣传机制

市县两级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土地流转服务人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业务培训,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重点培训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内容,为土地流转规范整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法规,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四、土地流转风险处置

(一)土地流转纠纷处置

1.关于拖欠土地流转费和农户务工费的问题

一是针对公有性质的经营主体存在拖欠流转费、务工费等资金问题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经营主体自筹、融资、项目周转等方式兑现,对于确实非常困难的经营主体,建议乡村两级组织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采取分期兑现、以资产抵债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是针对社会性质的经营主体拖欠流转费等资金问题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经营主体自筹、融资、项目周转、资产抵债等方式兑现,对于能够积极筹资兑现又确实非常困难的经营主体,乡村两级可以协助当事人双方采取分期兑现等方式,建议不超过一年期,确实经出租方自愿同意的,可适当延长分期期限;针对协议完整、主体拒不配合处置、恶意拖欠的,建议由农户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面收集资料提起诉讼,出现法人失联、恶意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的,由当地县级法律工作有关部门组建法务工作组,积极配合追讨拖欠资金并兑现。

三是针对因流转价格过高导致产业项目有失败风险的,为避免因产业失败导致产生其他经济纠纷影响到当事人双方收益,由乡村两级积极主动介入,协助当事双方友好协商,合理调整流转价格。

2.关于承包人因产业项目失败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需中途终止合同的:

一是没有争议的,由乡村两级组织当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参考样板《六盘水市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见附件5),经乡镇(街道)审核无拖欠流转费(或出租方、发包方同意分期/部分兑现的)、不影响土地正常流转使用的,完善手续后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以上信息纳入台账管理。

二是针对流转土地四至界限打破,导致农户无法收回自行耕种的情况,存在违约行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承包方也未经农户同意的,由乡村两级协调当事人双方议定赔偿方式和额度,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归拢这类土地,按照“委托发包备案”方式继续流转土地分配收益。

三是针对流转土地面积有争议的,首先按照农户承包经营权证核实或对未破坏土地四至界限的进行实地测量,纠正合同纠纷,再根据当事人双方意向继续流转或办理退地手续;对农户没有承包经营权证,也无法实地测量核实合同面积的,采取“乡村调解+法律协助”方式做通农户思想工作,按涉及流转土地宗数和实际测量面积比例,进行同增同减,再按照“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之“(三)委托出租管理”的方法统一流转土地分配收益。

四是针对承包方违反合同建设附属设施,影响土地正常流转使用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因合同不规范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置。

(二)土地流转分类整治

针对2012年—2024年期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承包方经营不善、农业产业不适应、产业失败、土地撂荒、流转价格虚高等问题,按照“四个一批”要求规范全市流转土地整治。

一是退地止损一批。针对产业失败、土地已撂荒等情况,各市(特区、区)政府和市有关国有企业要本着应退尽退、能退则退原则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组织退地并完善退地手续。对于未破坏边界的土地抓紧退,让群众复产复耕,防止良田好土撂荒。对于已破坏土地四至界限的,要做好群众工作,愿意按比例退地的抓紧按比例退地;不愿意按比例退地的,在不违逆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由村集体统一接手,打包转租或包装项目统一实施,获得利益按占比分配。

二是提质增效一批。针对产业还有基础,存在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产量不高、品质不好、销路不畅等问题,各市(特区、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助推企业不断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发展效益。

三是规范转包一批。针对因流转价格不合理,严重影响承包方生产经营效益的,从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乡村两级可协助当事人双方参考市场价格重新商定流转价格。承租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期内打算转包或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备案,不得擅自转包或用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四是优化转产一批。针对农业产业不适应当地土质、气候等条件需转换产业的,各市(特区、区)政府和有关国有企业要稳妥审慎选择替换产业;需经第三方转产的,原则上要先完善退地手续,再由发包方统一发包转产。

附件:1.农村土地流转流程图

        2.农村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4.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

      5.六盘水市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附件2

农村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

土地出租方(甲方):

土地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达成以下意向协议。

一、流转土地情况: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出租给乙方。

(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

(亩)

土地

类型

承包合

同代码

备注


西

1












2












3












二、流转用途

流转土地用途为                                    

三、流转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四、意向租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意向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他:意向金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作为租金部分计入。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意向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理由终止乙方承包土地的,应向乙方赔偿双倍意向金。

2.乙方违约反悔承租的,甲方不退还乙方意向金。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七、其他约定

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以正式签订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附件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营业执照证号(或法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


业务联系人


电话号码


新增流转土地情况

当年新增(亩)


流转均价(元)


流转方式


流转协议书(份)


土地承包方式


承包期限


流转起止期限

日始到日止,共年。

流转土地经营项目简要描述


涉及整村流转(个)


涉及农户数(户)



累计流转土地情况

总计面积(亩)


流转均价(元)



流转合同(份)


整村流转(个)



非整村流转(个)



流转费是否按约定支付


有无违约情况



申报单位

本单位对申报表内容及提供的附件材料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审核人(签字):

审核审查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盖章):

审核人(签字):

附件4

六盘水市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四至界限),面积为______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以下土地流转相关事宜:

一、土地流转方式(可多选)

□出租 □转包 □转让 □入股 □互换 

□其他(请注明)                         

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经营权年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和溢价分配

1. 土地流转价格: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现金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3. 流转溢价分配:土地流转超过约定租金产生溢价的,双方可根据实际商议综合收益溢价部分的分配方式。原则上综合收益溢价部分的40%用于同一宗流转土地的委托方按土地面积比例再分配;30%用于增加、补充、完善流转土地的公共设施设备(如:机耕道、水渠、电网、泵房、灌溉设施等);30%用于受托方的办公经费。

四、委托权限

1. 代为与承包方协商土地流转事宜,包括流转价格、期限、方式等相关事项。

2. 代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

3. 代为办理土地流转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 代为收取土地流转收益。

5. 处理与土地流转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受托人承诺

受托人承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一式______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______份,报______(相关部门或单位)备案______份。

2. 委托期间,除1年以上受委托人未能把土地流转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的,原则上委托人不得在委托期间另行委托其他人代为流转或自行流转,除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不得中途收回委托权。

3. 委托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5


六盘水市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原土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土地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农村土地(总面积____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租赁给乙方使用。现因乙方  产业失败  其他原因,需终止合同且已无力再承担该项目所持续产生的土地流转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解除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正式解除,原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二、土地返还

1.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租赁土地按以下标准返还甲方:

保持土地现状 拆除可移动设施设备 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如有特殊约定,可详细说明,如保留部分固定设施等);

结清因使用土地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如有)。

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上述返还义务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土地交接确认文件。

三、费用结算

拖欠租金: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   ),甲方同意乙方用____ 抵扣____元(大写:   ),剩余部分____元(大写: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一次性付清  /  分____月付清。打到指定账户(账户信息:     )

其他费用:除租金外,双方不存在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如有押金一并归乙方所有。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必须按时交还土地、结清所欠费用和按约定清理土地上物品;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土地或未达到返还标准,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土地,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 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清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退还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乡两级组织调解或者引导仲裁;如果协商不成、不愿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