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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积极推进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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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2,在牂牁江海事码头,随着一盆盆鱼苗倒入江中,标志着李某、黄某2人非法捕捞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圆满完成。

2024529日,李某、黄某2人驾驶铁皮船在西嘎码头附近水域撒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公安机关禁渔工作专项巡查抓获。现场查获该船船舱内翘嘴、鲶鱼等渔获物37.64千克。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李某、黄某2人于202431日至2024529日期间,驾自用船在六枝特区牂牁江水域内使用放拦河网和抛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水产品2689.88斤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879

接到该线索反馈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索赔调查,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开展认定。经认定,李某、黄某2人的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量化为37879元。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李某、黄某)与市农业农村局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协议要求,赔偿义务人需购买价值不少于损害量化值的鲢、鳙等土著鱼到牂牁江水域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422日,赔偿义务人在牂牁江海事码头投放鲢、鳙等鱼苗共80000余尾(价值40000元),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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