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经研究,制定了《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请认真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7年第70号)第三十条、第九十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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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物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2021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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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年8号)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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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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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水产养殖生产中使用渔药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6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九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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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水产苗种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6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十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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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主席令第69号)第十五条,2.《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发布)。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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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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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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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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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五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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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八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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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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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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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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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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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进行防疫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主席令第69号)第五十八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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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六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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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七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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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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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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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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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二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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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主席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七条。 |
省级、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