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农机经销商:
为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降低排放、减少污染,推动农业机械绿色转型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将关于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专项行动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1、对生产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对市外生产企业,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协调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2、对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同时责成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排放阶段判定方法详见附件。
3、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市场监理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等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农业机械,由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所有人自愿报废淘汰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6、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农机经销重点宣传国家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未达到标准农业机械的危害、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政策等,严禁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农机。摸清生产企业已生产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数量,分类建立台账。此类产品流入市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摸清农机销售企业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详细登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等信息,告知后仍销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7、从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商家进行处罚,责令其下架相关产品;对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农业机械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愿淘汰报废或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8、排放阶段判定方法
(1)查看发动机铭牌
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其中: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为24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
(2)查看机械环保信息标签
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