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一起3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电鱼约2斤,最高罚款1500元。
案情回顾
今年2月,水城区森林公安局移送杨某某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案件至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当事人杨某某等三人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水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9日下午6点左右,杨某某邀约杨某某和成某两人开车到花戛乡花水村毛虫组竹竿桥上游的河里面使用杨某某网购的“电鱼机”电鱼,三人分工合作,杨某某负责电鱼,杨某某负责用网捞鱼,成某负责提鱼,总电鱼时间2小时左右,共电鱼约2斤,在21点左右被花戛派出所抓获。水城区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杨某某和成某分别处予1500元、1000元和800元罚款。
案例解读
电鱼,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电晕或者电死之后将鱼捕捞上来的一种捕鱼的方法。电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打击电鱼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长期以来的一项重点任务。本案中,三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严重破坏水生生态资源。贵州省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若在该时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很可能涉嫌妨害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