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学习园地

以案释法 : 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一起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对位于六枝特区牛场乡某饲料经营部经营的乳猪配合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粗蛋白不合格。7月13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可以申请复检。7月28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对牛场乡某饲料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购进5袋乳猪配合饲料,销售单价为200元/袋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3500元罚款。

执法人员说

蛋白质含量是饲料质量重要的营养指标之一。蛋白质含量不足是饲料质量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所在,使用这种以次充好的饲料,会影响养殖动物的生长,给养殖业带来一定的事故隐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常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有:(1)有效成分含量: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矿物质等; (2) 卫生指标:砷、铅、氟、铬、汞、镉、霉菌、黄曲霉素B1、氰化物、亚硝酸盐、游离棉酚、异硫氰酸酯、恶唑烷硫酮、六六六、滴滴涕、沙门氏杆菌、细菌总数等; (3)其他指标:水分等。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