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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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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一起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案件,当事人卖了3945元种子,罚款50000元。

案情回顾

今年2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钟山区某种业经营部”涉嫌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经初步核查,该种子经营部经营者蒋某某,在其门店及库房存放有待售的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奎鲜5号(大豆种)种子糯霸2000(玉米种)种子共计194袋包装袋上无贵州省审定编号及黔引种号,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对蒋某某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蒋某某共计购进上述种子370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176袋,违法销售所得3945元,剩下的194袋种子总计重量100kg,货值金额3855元责令蒋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945元;罚款50000元。

案例解读

农作物品种的品质、产量、抗性、适应性,除受本身遗传特性的影响外,还会受气候类型、生态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为品种审定公告的重要内容。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外推广、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第九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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