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知晓,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进行统一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农业各产业、农村宅基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农村集体资产等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水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8692525;0858-6927337